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开检公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时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31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明水县,现住址: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无业,群众。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日13时9分许,被告人时某某驾驶车牌号码为冀C****小型轿车顺江苏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江苏中路**酒店门前路段,与张某某放在路西侧头北尾南车牌号码为冀C****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4月3日经秦皇岛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时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280.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驾驶人网上查询结果、机动车网上查询结果、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案件来源、查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二0二0年七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时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光盘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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