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五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
被告人时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1182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五大连池市**一期**号楼**单元**室。2020年11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五大连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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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前科劣迹 |
行政处罚 | ||||||
刑事处罚 | |||||||
强制措施情况 |
批准逮捕 |
日期 | |||||
取保候审 |
日期 | ||||||
拘 留 |
日期 |
2020.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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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流程 |
五大连池市公安局因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结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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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
2020年11月2日晚上,被告人时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自南向北行驶到西外环农机加油站附近时与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处理事故时发现时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经抽取血样鉴定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17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经五大连池市交警大队认定,时某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现已签署民事赔偿协议且取得谅解。 经侦查,被告人时某某于2020年11月12日被公安机关在五大连池市抓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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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 (其他证据自行列明) |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破案经过,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及谅解书,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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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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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人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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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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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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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认定 |
被告人时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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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量刑情节 |
法 定 从 重 |
累犯(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交通事故后逃逸(√)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 )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 )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 )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车辆无行驶证,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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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从轻 |
认罪认罚(√ )坦白( √ )自首( )立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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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量刑情节 |
酌定 从重 |
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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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 从轻 |
赔偿、被害人谅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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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 |
三个月 |
罚金 |
并罚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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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被告人时某某现被刑事拘留于五大连池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
此致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张明星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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