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时某某危险驾驶案)_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南检一部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8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楼**门**楼,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时磊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该案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移交本院,2020年12月23日本院受理该案。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22时12分许,被告人时某某酒后驾驶津KD****小型轿车行驶至唐山市路南区明湖路艺文道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酒精含量为134.1mg/100ml,后经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时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2.6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时某某有自首情节,2020年12月30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时某某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本、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书证

2被告人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唐山市宏基司法鉴定中心【130212282】酒鉴字2020第185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某醉酒驾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时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晓松

检察官助理:杨阳

2021年1月5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