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二部刑诉〔2020〕452号
被告人时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87********,汉族,高中文化,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大道**苑**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时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10月被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被告人时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时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苏A6****的小型轿车,沿南京市建邺区平良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友谊桥附近时,看见正在执勤的民警遂下车逃跑,后被当场查获。经检测,时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7.6mg/100ml。
被告人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时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德
检察官助理:李倩雯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述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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