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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时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故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时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9196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故城县**乡**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故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9月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时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沿郑枣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三郎加油站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民警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探测器对时某某的酒精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141mg/100ml,随后民警将时某某带至故城县中医院进行血样采集其血液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酒精含量135.45mg/100ml。被告人时某某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身份核查证明等;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一份;

5.视听资料:查获、讯问光盘四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时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魏亮

     检察官助理:王琳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户籍地。

2.公安侦查卷壹册;检察起诉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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