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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时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19〕328号

被告人时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132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乡**庄**路**号,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街**路**宿舍**号楼**单元**室。2017年4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2019年9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日1时40分许,被告人时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白色大众牌小型汽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桥西区**街与南二环交口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时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97.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时某某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行政案卷材料,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景辉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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