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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时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时某某,女,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1199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拉尔区,住海拉尔区**家园**号楼**单元**时某某因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2月20日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处以罚款2000元、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30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6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时40分,时某某无证驾驶蒙E*****号白色大众牌小型普通轿车在海拉尔区**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家园小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检查。经鉴定,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26mg/100ml。

被告人时某某于2019年12月20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国亚男

                                        检察官助理 秦秀娟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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