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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时某某危险驾驶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9〕1470号

被告人时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乡**村**队,现租住合肥市经济开发区***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9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时某某酒后驾驶皖A*****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瑶海区裕溪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附近,碰撞到张某某驾驶的皖A*****号小型轿车,致二车不同程度受损,交警到现场。被告人时某某吹气检测乙醇含量为34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时某某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5.1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认定:被告人时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时某某赔偿了张某某损失7500元,得到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查询证明、归案经过、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3.被告人时某某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琼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时某某现住合肥市经济开发区*****房,电话1595516****。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量刑建议书一份。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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