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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时某某受贿案)_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公诉刑诉〔2016〕226号

被告人时**,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01197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区副经理,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经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我院管辖,2016年2月1日被我院决定刑事拘留并由澜沧县公安局执行,同年2月5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以被告人时**涉嫌犯受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2016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至2015年期间,时任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区副经理的被告人时**,利用职务便利,为个体老板承揽电信网络布线工程提供介绍和帮助,并谋取利益,其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与其分管部门有业务往来的网络工程公司负责人徐某某、王某某等人贿送的现金及转账钱款共计人民币1324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期间,被告人时**利用其分管电信业务的职务便利,安排介绍个体老板徐某某承揽思茅区农垦花园B区综合网络布线工程,工程竣工后,其非法收受徐某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

2、2012年期间,被告人时**利用其分管电信业务的职务便利,安排介绍个体老板徐某某承揽思茅区御景天成综合网络布线工程,工程竣工后,其非法收受徐某某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0000元。

3、2012年期间,被告人时**利用其分管电信业务的职务便利,安排介绍个体老板徐某某承揽建峰水泥厂综合网络布线工程,工程竣工后,其非法收受徐某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0元。

4、2012年期间,被告人时**利用其分管电信业务的职务便利,安排介绍个体老板徐某某承揽思茅区背阴山水库工程管理局综合网络布线工程,工程竣工后,其非法收受徐某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5000元。

5、2013年期间,被告人时**利用其分管电信业务的职务便利,安排介绍个体老板王某某承揽思茅区倚像镇综合网络布线工程,工程竣工后,其非法收受王某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

6、2014年期间,被告人时**利用其分管电信业务的职务便利,安排介绍个体老板王某某承揽思茅区第四中学综合网络布线工程,工程竣工后,其非法收受王某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

7、2015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时**利用其分管电信业务的职务便利,安排介绍个体老板王某某承揽普洱市第一中学内部局域网工程,工程竣工后,其非法收受王某某贿送的人民币4000元。

8、2015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时**利用其分管电信业务的职务便利,安排介绍个体老板王某某承揽思茅区云仙中学综合网络布线工程,工程竣工后,其非法收受王某某贿送的人民币10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企业营业执照、任职文件、到案经过、工程合同及付款凭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时**的供述与辩解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作为在国有控股企业里面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送的钱款,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时**犯罪后,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忠

2016年10月14日

附:1.被告人时**现被被取保候审于普洱市思茅区****小区**幢*单元***室的家中,联系电话:1890879****。

2.移送全案卷宗材料和证据卷3册,起诉书9份;

4.涉案款20万元人民币暂扣押于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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