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时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31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新疆阿克苏市**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住新疆阿克苏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4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5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时某某酒后与其妻子孙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进而引发双方肢体冲突,后孙某某报警。阿克苏市公安局依干其派出所民警郑某某、辅警某某赶赴位于阿克苏**小区(东区)**号楼**单元**楼的纠纷现场。处置纠纷过程中,被告人时某某多次辱骂出警民警郑某某,并在电梯内用拳头击打郑某某头部、颈部,导致郑某某胳膊擦伤。后出警人员将被告人时某某带离案发现场时时某某将警车的后备箱门踢变形,同时在**派出所内大吵大闹。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时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且获得了出警民警郑某某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时某某认罪认罚并获得谅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从轻处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燕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时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577000****;
2.侦查卷一册,光盘三张,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两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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