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经开检一部刑诉〔2020〕997号
被告人时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83197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6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时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0时许,被告人时某某的妻子因怕时某某家暴而报警。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民警乔某某、特保队员杨某某出警至现场后,被告人时某某辱骂并殴打民警乔某某面部,后在民警乔某某对其控制过程中暴力反抗,致使民警乔某某多处软组织挫伤。后被告人时某某被带至闻潮派出所。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颖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81001****;
2.数字卷宗及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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