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检刑检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时某,女,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012002********,苗族,初中文化,住址吉首市**镇**组。有前科,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吉首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吉首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时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起,被告人时某与秧某、时某乙、黄某某共同出资,以黄某某名字合租吉首市三小附近**公寓**室。
2020年5月24日晚,时某、秧某、张某某、向某某相约吸毒,时某提出去其租房吸毒比较安全。于是时某、秧某、向某某、张某某共同出资300元用于购买冰毒,时某联系陈某某,由陈某某去购买得冰毒回到**公寓**室,然后时某、秧某、张某某、向某某、陈某某一起吸毒。即时某、秧某(15岁)容留向某某(未成年)、张某某(未成年)、陈某某3人吸毒。
2020年5月25日凌晨,陈某某离开后,张某某对时某说没有吸过瘾,喊时某再联系点冰毒,时某当即联系“耶稣”。等到25日上午,耶稣叫人免费送冰毒到**公寓**室,然后时某、秧某、张某某、向某某、龙某某、耶稣等人在房里吸毒。即时某、秧某容留张某某(未成年)、龙某某(未成年)、向某某(未成年)、耶稣吸毒。
2020年5月30日,秧某微信联系微友胖子,胖子免费带冰毒到**公寓**室后,时某、秧某、时某乙、张某某、胖子5人一起用熏烫的方式吸食冰毒。即时某、秧某、时某乙容留张某某(未成年)、胖子2人吸毒。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尿检报告书、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2.证人龙某某、罗某某、秧某、时某乙、向某某、张某某、陈某某、黄某某证言;3.被告人时某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时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时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继续犯罪,应撤销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时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青生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时某羁押在湘西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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