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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时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441号

被告人时某某,女性,1970年****日出生于江苏省铜山县,公民身份号码4502051970********,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柳州市柳北区**********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分局刑事拘留;经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3月13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时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移送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1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1日至26日,被告人时某某利用新浪微博(手机用户SY13****)散布与“**农业”和“**银海”两起传销案有关虚假信息4l条,相关虚假信息被点击阅读64698次,评论1941条,点赞19056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某在信息网络散布虚假信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时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时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明鸣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时某某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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