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公诉刑诉〔2018〕216号
被告人时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5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现住宣化区**乡**村东**排**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宣化公安分局决定,于2018年4月13日被宣化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何某某因涉嫌其它犯罪现被羁押于宣化看守所)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22日15时许,被害人何某某听说被告人时某某骂他母亲侯某某,便到时某某在宣化区侯家庙乡羊坊路口村开的麻将馆内找时某某理论,双方发生打架,时某某与何某某用麻将馆内的椅子相互打对方,致何某某第2、3、4腰椎右侧横突骨折,后何某某用棒球棒将时某某麻将馆门窗玻璃砸烂。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何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赵某某、王某某、侯某某的证言; 随案移交物品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随案移送物品清单、和解书;法医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有峰
2018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53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涉案物品现存放于候家庙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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