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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时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85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7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夏津县******,现住北京市通州区******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时某某于2019年4月间,进入北京市朝阳区**中心**号院**号楼**层办公室,窃取李某某(男,26岁,河北省人)华为牌笔记本电脑1台,惠普牌笔记本电脑1台。赃物已损失。

二、被告人时某某于2019年8月间,进入北京市朝阳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室北京**服务有限公司内,窃取霍某某(女,35岁,北京市人)苹果牌手机1部、三星牌笔记本电脑1台,现金人民币220元,赵某某(男,26岁,河北省人)华为牌手机1部。赃物已损失。

三、被告人时某某于2019年11月6日,翻窗进入北京市朝阳区**街**号楼**单元**号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窃取该公司苹果牌笔记本电脑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0元),三星牌手机一部,香烟、外币现金若干。赃物已损失。

四、被告人时某某于2019年11月16日,翻窗进入北京市朝阳区**街**号楼**单元**号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窃取刘某某(男,26岁,北京市人)苹果牌笔记本电脑1台,现金人民币120余元。赃物已损失。

五、被告人时某某于2019年11月24日,翻窗进入北京市朝阳区**街**号楼**单元**号办公室,窃取丁某甲(女,25岁,天津市人)华为牌笔记本电脑1台,电脑包1个,移动硬盘2块,读卡器1个,扩展坞1个。赃物已损失。

六、被告人时某某于2019年12月1日,翻窗进入北京市朝阳区**中心**号院**号楼**单元**室北京市**有限公司,窃取该公司和员工丁某乙(男,26岁,北京市人)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2台(其中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460元),小米牌手机1部,挎包1个,背包1个,香烟若干。赃物已损失。

七、被告人时某某于2019年12月10日,翻窗进入北京市朝阳区**中心**号院**号楼**单元**室北京市**有限公司,窃取该公司联想牌笔记本电脑3台(其中2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000元),香烟若干。赃物已损失。

八、被告人时某某于2020年1月4日,进入北京市朝阳区**街**号楼**单元**号办公室内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

九、被告人时某某于2020年3月2日,进入北京市朝阳区**街**号楼**单元**室北京**有限公司,窃取该公司及员工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4台,飞天茅台酒2瓶。赃物已损失。

十、被告人时某某于2020年3月9日,进入北京市朝阳区**街**号楼**单元**室**有限公司,窃取该公司联想牌笔记本电脑2台(其中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20元),吉他一把(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80元),香烟若干。部分赃物已起获发还。

十一、被告人时某某于2020年3月9日,进入北京市朝阳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室,窃取马某某(男,28岁,河北省人)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赃物已损失。

十二、被告人时某某于2020年3月9日,进入北京市朝阳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号北京**有限公司,窃取该公司戴尔牌笔记本电脑1台。赃物已损失。

十三、被告人时某某于2020年4月28日,翻窗进入北京市朝阳区**街**号楼**单元**室**有限公司,窃取该公司笔记本电脑3台(其中2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80元),华为牌手机1部。部分赃物已起获发还。

十四、被告人时某某于2020年5月5日,翻窗进入北京市朝阳区**街**号楼**单元**号**有限公司,窃取该公司及员工张某某(女,33岁,湖北省人)的香烟2条,化妆品2套,毛绒玩具1个(上述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10元),现金人民币1777元。赃款、赃物已起获发还。

被告人时某某于2020年5月5日实施盗窃后,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民警当场抓获,在其随身及暂住地起获部分赃款、赃物。被告人时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某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美惠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附:

1. 被告人时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 卷宗38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 随案移送:VIVO牌手机1部,华为牌手机1部,苹果牌手机1部,惠普牌电脑1台,联想牌电脑5台,MVGOS牌电脑1台,华硕牌电脑2台,三星牌平板电脑1台。

7. 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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