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541号
被告人时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9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镇**号楼**门**号,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镇**号楼**门**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时某某系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一商友谊“鸳鸯金楼”店面售货员。2019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时某某趁交接班将黄金饰品存放金库之机,采用事先从淘宝网上购买的铜、镍制项链、手链,与店内的黄金、手链进行掉包的方式,先后窃取该店内一条重量为55.54克的黄金、一条重量为31.48克的黄金手链。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价格认证中心津(港)价认字(2019)第(033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黄金价值人民币23882元,黄金手链价值人民币13536元。
案发后,被告人时某某自动投案。
案发后,时某某赔偿被害人黄金损失、退赔黄金手链。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洁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时某某现在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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