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开检刑检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时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012000********,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地:菏泽开发区**办事处**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8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再次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时某某对二十二辆汽车实施盗窃,其中砸坏二十一辆汽车车玻璃,盗窃现金750元,盗窃华为平板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380元,盗窃香烟、钱包等物品一宗。造成车辆损失4023元。
1、2020年6月8日晚,在菏泽市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田水井村后街西头路北,被告人时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面包车内的华为平板电脑及数据线盗走,经物价局鉴定,被盗华为平板电脑价值380元。
2、2020年6月21日晚,在菏泽市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田水井中街东头,被告人时某某将被害人田某某的鲁R*****号东风日产小型车的右后车窗玻璃损毁,盗窃现金200元。经物价局鉴定,被损毁车窗玻璃价值231元。
3、2020年6月23日晚,在菏泽市开发区大数据工地门口闽江路路边,为实施盗窃被告人时某某将被害人宋某某的鲁R*****号波罗小型轿车的右后车窗玻璃损毁,经物价局鉴定,被损毁车窗玻璃价值67元。
4、2020年6月23日晚,在菏泽市开发区广州路与闽江路交叉路口路南100米,被告人时某某将被害人宋某某的鲁R*****号北京现代小型轿车的左后车窗玻璃损毁,经物价局鉴定,被损毁车窗玻璃价值174元。
5、2020年6月28日凌晨,在菏泽市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庄庄村后街中段路北,被告人时某某将被害人庄某某的鲁R*****号大众小型轿车的右后车窗玻璃损毁,经物价局鉴定,被损毁车窗玻璃价值174元。
6、2020年6月29日凌晨,在菏泽市开发区闽江路与广州路往东500米北侧,被告人时某某将被害人贾某某的鲁R*****号名爵小型轿车的左后车窗玻璃损毁,经物价局鉴定,被损毁车窗玻璃价值181元。
7、2020年7月7日凌晨,在菏泽市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观上村东北角,被告人时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的鲁R*****号哈佛牌小型轿车的右后车窗玻璃损毁,经物价局鉴定,被损毁车窗玻璃价值79元。
8、2020年7月17日,在菏泽市开发区魏庄,被告人时某某将被害人胡某某的鲁R*****号长安小型普通客车的右后车窗玻璃损毁,经物价局鉴定,被损毁车窗玻璃价值278元。
9、2020年7月19日凌晨,在菏泽市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庄庄村东北角,被告人时某某将被害人霍某某的鲁R*****号大众小型轿车的左后车窗玻璃损毁,经物价局鉴定,被损毁车窗玻璃价值142元。
10、2020年7月19日凌晨,在菏泽市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庄庄村东头南北路,被告人时某某将被害人苗某某的鲁R*****号猎豹小型普通客车的左后车窗玻璃损毁,经物价局鉴定,被损毁车窗玻璃价值150元。
11、2020年7月26日凌晨,在菏泽市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观上村北第二条街西头,被告人时某某将被害人张某某的鲁R*****号海马小型轿车的右后车窗玻璃损毁,经物价局鉴定,被损毁车窗玻璃价值128元。
12、2020年7月27日凌晨,在菏泽市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杜楼村“冠儒超市”东40米路北,被告人时某某将被害人惠某某的鲁R*****号哈弗小型普通客车的右后车窗玻璃损毁,经物价局鉴定,被损毁车窗玻璃价值226元。
13、2020年7月28日凌晨,在菏泽市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观上行政村最东边南北大街中间路东胡同内,被告人时某某将被害人何某某的鲁R*****号凯迪拉克小型越野客车的右后车窗玻璃损毁,经物价局鉴定,被损毁车窗玻璃价值865元。
14、2020年7月28日凌晨,在菏泽市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邵楼村后街梦想路,被告人时某某将被害人何某某的鲁R*****号名爵小型普通客车的左后车窗玻璃损毁,盗窃车内现金200元,香烟三盒。经物价局鉴定,被损毁车窗玻璃价值226元。
15、2020年7月28日凌晨,在菏泽市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邵楼中街,被告人时某某将被害人蒋某某的鲁R*****号大众小型轿车的右后车窗玻璃损毁,盗窃钱包一个。经物价局鉴定,被损毁车窗玻璃价值135元。
16、2020年7月28日凌晨,在菏泽市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邵楼村委会对过往西100米路北,被告人时某某将被害人邵某某的鲁R*****号东风景逸轿车的右后车窗玻璃损毁,经物价局鉴定,被损毁车窗玻璃价值178元。
17、2020年7月28日凌晨,在菏泽市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邵楼村与杜庄村共享路路东,被告人时某某将被害人肖某某的桂A*****号魏派小型普通客车的右后车窗玻璃损毁,经物价局鉴定,被损毁车窗玻璃价值169元。
18、2020年7月28日,在菏泽市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邵楼村仓南路路北,被告人时某某将被害人邵某某的鲁R*****号一汽奔腾小型轿车的右后车窗玻璃损毁,盗窃车内现金50元。经物价局鉴定,被损毁车窗玻璃价值80元。
19、2020年7月28日,在菏泽市开发区邵楼中间街鑫鑫超市东侧5米,被告人时某某将被害人邵某某的鲁R*****号大众小型轿车的左后车窗玻璃损毁,经物价局鉴定,被损毁车窗玻璃价值98元。
20、2020年7月28日凌晨,在菏泽市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邵楼东头后街,被告人时某某将被害人邵某某的鲁R*****号福克斯小型轿车的右后车门损毁,经物价局鉴定,被损毁车窗玻璃价值124元。
21、2020年8月1日凌晨,在菏泽市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杜楼村杜楼小学后街,被告人时某某将被害人申某某的鲁R*****号东风日产小型轿车的右后车窗玻璃损毁,经物价局鉴定,被损毁车窗玻璃价值189元。
22、2020年8月3日凌晨,在菏泽市开发区田水井与广州路中间路西,被告人时某某将被害人庞某某的鲁R*****号解放牌重型半牵引车的右门车窗玻璃损毁,盗窃车内现金300元,香烟三盒。经物价局鉴定,被损毁车窗玻璃价值1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涉案物品价值鉴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建青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时某某现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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