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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时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1〕Z4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2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河北省河间市******号。因盗窃于2016年11月2日被河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百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河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2日9时许,被告人时某某在河间市**路**市场盗窃白某某金彭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河间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36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盗电动三轮车照片、作案工具照片、人员详细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河间市价格认证中心河价认刑字【2020】6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槐素珍

2021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时某某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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