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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时某某诈骗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公诉刑诉〔2019〕34号

被告人时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1198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住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乡**村**号,无前科。2018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31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月3日至2019年1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年底在天水市秦州区***附近一家川菜馆,被告人时某某自称为王某,对被害人辛某某谎称其在民政局工作,认识运管所的人,能为辛某某办理出租车营运,辛某某信以为真,托付其办理出租车营运。时某某以办理出租车营运好处费、编造自己妻弟患白血病急需钱救治借款、以交出租车车款为名共诈骗辛某某8万元。赃款均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衍虎

2019年2月27日

附:1.案卷二册;

    2.被告人时某某现羁押于秦州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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