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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时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公诉刑诉〔2019〕308号 

  被告人时某某,男性,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11961********,汉族,群众,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元氏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4日被元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元氏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时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时某某在鹿台村村西山上,捕捉一只领角鸮(俗称猫头鹰,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并带回家中喂养。2018年秋天,时某某在元氏县南佐集市上购买两只长角鸮(俗称猫头鹰,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后用于喂养。被告人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两只长耳鸮,一只领角鸮的照片;

2.书证:河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华北环境前线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时某某指认照片及现场方位图,户籍证明;

3.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时某某非法猎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海辉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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