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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时某甲、时某乙、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19〕141号

被告人时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79********,汉族,初中文化,泗县**所职工,中共党员,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政府。被告人时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27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时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中共党员,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乡**村**庄。被告人时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27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宿州市桥区**街道**小区**栋**室。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27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时某甲、时某乙、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5日至19日,被告人时某甲、时某乙、李某某,在泗县**道**小区**镇时某乙家鱼塘小屋等地以牌九为赌具,组织高某某、韩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开设赌场。2019年8月19日,在泗县**镇**山庄开设赌场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赌资43225元,抽头渔利8700元。被告人时某甲、时某乙负责安排地点、组织召集参赌人员,被告人时某甲安排被告人李某某负责接送赌博人员、抽头,共获利二万余元,涉案赌资十万余元。

被告人时某甲、时某乙、李某某于2019年8月19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韩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时某甲、时某乙、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泗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甲、时某乙、李某某开设赌场,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时某甲、时某乙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吴会岱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时某甲、时某乙、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被告人时某甲住住泗县**镇政府;被告人时某乙泗县**乡**村**庄;被告人李某某宿州市桥区**街道**小区**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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