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时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时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时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下午14时许,在泗县**镇**村**庄,被告人时某甲与被害人时某乙两家因宅基地发生互殴。在互殴过程中,被告人时某甲用铁门栓将被害人时某乙左腰部打伤,致其左侧肋骨五处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时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被告人时某甲取得被害人时某乙谅解。
被告人时某甲于2020年7月22日被泗县公安局黄圩派出所民警在其家屋后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和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时某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时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泗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时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时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时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会岱
检察官助理:孟媛洁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时某甲现取保候审,住泗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