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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时某甲盗窃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二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时某甲,男,196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住寿县**乡**队。1991年7月1日,被告人时某甲因犯奸淫幼女罪、盗窃罪,被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时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8时许,被告人时某甲在寿县**镇西街“味道”牛肉汤店,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桌子上的手机盗走。被盗手机经鉴定,价值2060元。后该被盗手机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情况、归案经过说明、手机信息复印件、发票等书证;2.证人时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时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夏玉成

检察官助理:童润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时某甲现羁押于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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