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366号
被告人时玉,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时玉等四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10月份,被告人时玉经老乡张某甲(另案处理)介绍来到海口,在马某某、丁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的安排和带领下居住于海口市美兰区**大厦**房,并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电话卡、注册虚假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开设对公账户等,最后将手机卡、营业执照、对公账户银行卡及U盾等一整套资料卖给马某某、丁某某一伙人,共计出售了24家公司的包含24份营业执照和28个对公账户在内的资料,从中获利14650元。2019年10月底至11月底,时玉与李某某(另案处理)为获取更大利益,带领自行招募的下家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均作不起诉)等人在三亚、东方、儋州、海口等地注册虚假公司和对公账户,然后将手机卡、营业执照、对公账户银行卡及U盾等一整套资料高价转手卖给马某某、丁某某一伙人。期间,被告人时玉共计买卖利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的32家公司包含32份营业执照和36个对公账户在内的资料,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及前科材料、工商登记材料、电子转账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吴某甲、王某丁、吴某乙、王某戊的证言;
3.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李某某、马某某、丁某某、张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时玉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时玉与同案犯互相辨认、时玉与同案犯指认买卖的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信息、时玉与同案犯人指认电子支付凭证等。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时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玉非法买卖公司营业执照56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时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36张,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时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方雄
书记员:郭婷婷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