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一部刑诉〔2020〕593号
被告人时礼春,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61985********,汉族,专科毕业,打工,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路**号**幢**室。被告人时礼春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0月19日被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时礼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由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时礼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6月26日,被告人时礼春以用车辆抵押的方式向被害人吴某某借款15万,双方签订了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被告人时礼春签有一份15万元的借条交给吴某某,并将抵押的车辆林肯轿车行驶证及车辆、车辆钥匙交给被害人吴某某,被告人时礼春在2020年6月26日支付借款利息7500元给被害人吴某某。后被告人时礼春将借款用于网络赌博并全部输光。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时礼春声称要还款拿车约见吴某某,并让被害人吴某某将其抵押的林肯汽车开到骏丰二手车店门口,当日22时15分左右,在溧阳市平陵东路8号骏丰二手车店内,时礼春趁吴某某离开烧水的间隙将放置在桌面上的15万元借条及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汽车钥匙、行驶证等乘机盗走,将抵押车辆开回安徽省芜湖市。被害人吴某某发现后,在微信上找时礼春商量,时礼春表示本金及利息已经全部都还给吴某某等等。
2020年7月3日,犯罪嫌疑人时礼春在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小区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从时礼春随身物品中扣押到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借条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借条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时礼春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提取到时礼春手机内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礼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晓敏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时礼春现羁押于溧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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