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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时静良、李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时静良,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镇**村**区**号,现住天津市武清区**园**区**号楼**门**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0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乡**村**组,现租住天津市武清区**街道**园**号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时静良、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15时至16时30分许,被告人时静良、李某某至本市红桥区水游城优衣库服装店内,由李某某负责挑选衣服,时静良负责将衣服放入其携带的特制手提袋(内有锡纸可消磁)内带出店铺,窃取裤子、上衣、袜子等衣物共计56件。2020年6月19日,民警将被告人时静良、李某某抓获归案,并依法查获被盗衣物。

经天津市红桥区价格认定办公室认定:优衣库被盗服装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92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被盗物品等物证照片。

2、被盗衣物价格明细、前科材料、情况说明等书证。

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时静良、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时静良、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静良、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时静良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时静良、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丽云

检察官助理:管玮唯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时静良、李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4张,补充材料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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