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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旷某某、陈某甲等走私普通货物罪案)_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9〕77号

被告单位深圳市**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市**货代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大道**路**巷**号**大厦**室,经营范围为货运代理业务及速递业务等

诉讼代表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系被告单位深圳市**货代公司文员。

被告人旷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8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系被告单位深圳市**货代公司实际负责人,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花园**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

被告单位东莞市**国际货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市**货代公司),住所地为东莞市**街道**大道**号办公楼**楼**室,经营范围为陆路、航空国际货运代理及代理国际快递、仓储服务等。

诉讼代表人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系被告单位东莞市**货代公司员工。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6198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系被告单位东莞市**货代公司员工,住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镇**村。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1199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系被告单位东莞市**货代公司员工,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村**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廖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3196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被告单位东莞市**货代公司员工,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6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被告单位东莞市**货代公司司机,住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镇**村。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

被告单位东莞市**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市**光电公司),住所地为东莞市**镇**村**街**号,经营范围为加工、生产、销售光电材料、光电产品等

诉讼代表人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系被告单位东莞市**光电公司员工。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被告单位东莞市**光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负责人,住东莞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居委会)。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

被告单位中山市**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市**光电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路**号**幢,经营范围均为销售光电材料、光学镜头、光学镜片等

诉讼代表人邓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系被告单位中山市**光电公司员工。

被告人邓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6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系被告单位中山市**光电公司实际负责人,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路**号**幢**房。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黄埔海关驻长安办事处缉私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单位深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电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街道**号,经营范围为打印机耗材的研发、设计及销售等。

诉讼代表人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系被告单位深圳**电子公司监事。

被告人郭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02198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系被告单位深圳**电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负责人,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街**坊**栋**房(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乡**村**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黄埔海关驻长安办事处缉私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18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单位东莞市**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市**物流公司),住所地为东莞市**镇**社区**村**巷**号**楼,经营范围为国内货运代理等。

诉讼代表人胡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系被告单位东莞市**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黄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5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被告单位东莞市**物流公司实际负责人,暂住东莞市**镇**社区**村**巷**号(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乡**村**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5月14日被黄埔海关驻长安办事处缉私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单位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市**科技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路**栋**,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电子集成电路及相关软硬件的技术开发与销售等。

诉讼代表人范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系被告单位深圳市**科技公司股东。

被告人范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51975********,汉族,文化程度专科,系被告单位深圳市**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负责人,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路**号**社**单元**。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于2018年10月26日被本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街道**路**号**幢**房(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街道**路**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黄埔海关驻长安办事处缉私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18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埔海关驻长安办事处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深圳市**货代公司、东莞市**货代公司、东莞市**光电公司、中山市**光电公司、深圳**电子公司、东莞市**物流公司、深圳市**科技公司,被告人旷某某、陈某甲、黄某甲、廖某甲、陈某乙、曾某某、邓某乙、郭某甲、黄某乙、范某乙、郭某乙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8年10月29日、2019年1月11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11月29日、2019年2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3月26日。

(一)被告单位东莞市**货代公司以偷卸方式走私打印耗材的事实

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郭某甲将被告单位深圳**电子公司从香港采购的墨盒、硒鼓、色带,被告人范某乙将被告单位深圳市**科技公司从香港采购的墨盒、硒鼓,被告人郭某乙将从香港采购的墨盒、硒鼓、色带、墨水,王某某(另作处理)将从香港采购的墨盒,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口应缴税额的包税价格,委托被告单位深圳市**货代公司进口。经被告人旷某某决定并具体操作,深圳市**货代公司承揽上述货物后,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口应缴税额的包税价格,转包给被告单位东莞市**货代公司进口。东莞市**货代公司利用其关联企业香港**物流公司的粤港两地货车,将墨盒、硒鼓等货物从香港运输进境,但并未向海关申报,而是在该公司实际负责人廖某乙(另案处理)的指挥下,由司机驾驶粤港两地货车将货物先运到位于东莞市长安镇的仓库内,由被告人廖某甲负责在仓库外放哨以防被查,由被告人陈某甲、黄某甲将墨盒、硒鼓等货物偷卸下来。为了掩盖偷卸行为,陈某甲、黄某甲按照偷卸下来的墨盒、硒鼓等货物的重量,替换上相同重量的低价值塑胶粒或者布匹等“道具货”,再由司机将粤港两地货车开到东莞南城快件中心向海关申报进口。偷卸下来的墨盒、硒鼓等货物,由陈某甲通知货主将货物提走。被告人陈某乙自2017年8月6日起作为东莞市**货代公司的司机,驾驶粤港两地货车参与作案。经计核,上述货物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3403253.64 元(以下币种同)。

经统计,被告单位东莞市**货代公司、被告人陈某甲、黄某甲、廖某甲通过偷卸方式走私进口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均为3403253.64 元;被告人陈某乙参与部分偷逃应缴税额2228757.94元;被告单位深圳市**货代公司、被告人旷某某参与部分偷逃应缴税额3403253.64 元;被告单位深圳**电子公司、被告人郭某甲参与部分偷逃应缴税额1702573.35元;被告单位深圳市**科技公司、被告人范某乙参与部分偷逃应缴税额999975.96元;被告人郭某乙参与部分偷逃应缴税额670724.01元。

案发后,被告单位深圳**电子公司退缴700000元,被告单位深圳市**科技公司退缴600000元,被告人郭某乙退缴300000元。

(二)被告单位东莞市**货代公司低报价格走私进口刻字膜的事实

2016年1月至2016年2月期间,被告单位东莞市**货代公司在其员工李某某(另作处理)的经手下,以每公斤7.5元的包税价格从张某某(另案处理)处承揽了义乌**进出口有限公司(另案处理)重约10吨的韩国刻字膜进口业务。东莞市**货代公司将上述货物以低报价格方式通过快件渠道从东莞走私进口。经计核,上述货物偷逃应缴税额215490.41元。

(三)被告单位深圳**电子公司走私进口打印耗材的事实

2018年4月至2018年5月期间,经被告人郭某甲决定并具体操作,被告单位深圳**电子公司将从香港购买的墨盒、墨水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口应缴税额的包税价格,委托东莞市**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包税进口。东莞市**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将上述货物以低报价格方式通过快件渠道从东莞走私进口。经计核,上述货物偷逃应缴税额277704.43元。

(四)被告单位东莞市**光电公司走私进口PET遮光片的事实

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曾某某为加快PET遮光片进口速度,要求供应商日本**株式会社(另作处理)在通过国际快递直邮方式从日本向被告单位东莞市**光电公司寄送货物时,开具虚假发票用以向海关部门低报价格进口。东莞市**光电公司通过上述方式从广州机场走私进口PET遮光片2053.82公斤,经计核,偷逃应缴税额1816708.22元。

2017年6月至2017年9月期间,经被告人曾某某决定并具体操作,被告单位东莞市**光电公司将从日本**株式会社采购的3票共计711.46千克PET遮光片,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口应缴税额的包税价格,委托被告单位深圳市**货代公司从香港进口。经被告人旷某某决定并具体操作,深圳市**货代公司承揽上述货物后,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口应缴税额的包税价格,转包给东莞市**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进口。东莞市**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将上述货物以低报价格方式通过快件渠道从东莞沙田口岸走私进口,偷逃应缴税额421605.33元。

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间,经被告人曾某某决定并具体操作,被告单位东莞市**光电公司将从日本**株式会社采购的9票共计2777.80千克PET遮光片,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口应缴税额的包税价格,委托被告单位东莞市**物流公司从香港进口。经被告人黄某乙决定并具体操作,东莞市**物流公司承揽上述货物后,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口应缴税额的包税价格,转包给东莞市**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进口。东莞市**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将上述货物以低报价格方式通过快件渠道从东莞走私进口,偷逃应缴税额1880074.22元。

经统计,被告单位东莞市**光电公司、被告人曾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走私进口货物,偷逃应缴税额4118387.77元;被告单位东莞市**物流公司、被告人黄某乙参与部分偷逃应缴税额1880074.22元;被告单位深圳市**货代公司、被告人旷某某参与部分偷逃应缴税额421605.33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乙主动向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五)中山**光电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单位中山市**光电公司走私进口PET遮光片的事实

中山**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材料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11日,于2018年2月1日注销,住所地为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路**号**小区**幢**号,经营范围为销售光电材料、光学镜头、光学镜片等,被告人邓某乙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负责人。

2015年7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邓某乙为加快PET遮光片进口速度,对于供应期限急的货物,要求供应商日本**株式会社在通过快递直邮方式从日本向中山**材料公司、被告单位中山市**光电公司寄送货物时,开具虚假发票用以向海关部门低报价格进口。2015年7月至2017年10月,中山**材料公司通过上述方式从广州机场走私进口PET遮光片407.3公斤又4卷,经计核,偷逃应缴税额254637.68元;2017年11月,中山市**光电公司通过上述方式从广州机场走私进口PET遮光片8公斤,偷逃应缴税额16167.96元。

2017年3月至2017年11月期间,经被告人邓某乙决定并具体操作,中山**材料公司、被告单位中山市**光电公司将从日本**株式会社采购的PET遮光片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口应缴税额的包税价格,委托被告单位深圳市**货代公司从香港进口。经被告人旷某某决定并具体操作,深圳市**货代公司承揽上述货物后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口应缴税额的包税价格转包给东莞市**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东莞市**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已起诉)进口。东莞市**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将中山**材料公司1328.42 公斤、中山市**光电公司580.82公斤PET遮光片以低报价格方式通过快件渠道走私进口。东莞市**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承揽中山**材料公司155 公斤PET遮光片后,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口应缴税额的包税价格转包给东莞**进出口有限公司(已起诉)进口,后该批货物被东莞**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低报价格方式通过快件渠道从东莞走私进口。经计核,中山**材料公司上述货物偷逃应缴税额1020850.09元;中山市**光电公司上述货物偷逃应缴税额424243.70元。

2018年2月,经被告人邓某乙决定并具体操作,被告单位中山市**光电公司将从日本**株式会社采购的PET遮光片799.3千克,以低报价格方式通过一般贸易渠道从广东中山港走私进口。经计核,上述货物偷逃应缴税额26209.39元。

经统计,中山**材料公司、被告人邓某乙通过上述方式走私进口货物,偷逃应缴税额1275487.77元;被告单位中山市**光电公司、被告人邓某乙通过上述方式走私进口货物,偷逃应缴税额466621.05元。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乙主动向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中山**材料公司、被告单位中山市**光电公司退缴12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货车等物证,搜查笔录,报关单等书证,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申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旷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深圳市**货代公司、东莞市**货代公司、东莞市**光电公司、中山市**光电公司、深圳**电子公司、东莞市**物流公司、深圳市**科技公司以及被告人郭某乙无视国法,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走私进口普通货物。被告人旷某某、曾某某、邓某乙、郭某甲、黄某乙、范某乙分别决定并具体参与被告单位深圳市**货代公司、东莞市**光电公司、中山市**光电公司、深圳**电子公司、东莞市**物流公司、深圳市**科技公司的走私普通货物犯罪活动,系上述六家公司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某甲、黄某甲、廖某甲、陈某乙在上级指使下参与作案,系被告单位东莞市**货代公司单位犯罪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山**材料公司无视国法,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走私进口普通货物,被告人邓某乙决定并具体参与中山**材料公司的走私普通货物犯罪活动,是中山**材料公司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深圳市**货代公司、深圳**电子公司、东莞市**物流公司、深圳市**科技公司以及被告人旷某某、陈某甲、黄某甲、廖某甲、陈某乙、郭某甲、黄某乙、范某乙、郭某乙在走私普通货物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被告单位东莞市**光电公司、中山市**光电公司以及被告人曾某某、邓某乙在通过快件渠道走私普通货物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上述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亚玲

助理检察员:何雪丽

2019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旷某某、陈某甲、黄某甲、廖某甲、陈某乙、曾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被告人邓某乙、郭某甲、黄某乙、范某乙、郭某乙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3、被告人邓某乙退缴1200000元,被告单位深圳**电子公司退缴700000元,被告单位深圳市**科技公司退缴600000元,被告人郭某乙退缴300000元;被告单位东莞市**货代公司被扣货车3辆、塑胶粒和布匹一批,被告单位东莞市**光电公司被扣遮光膜437件,被告单位中山市**光电公司被扣遮光膜32件,被告单位深圳**电子公司被扣硒鼓、墨盒共计631个,被告单位深圳市**科技公司被扣硒鼓38个。以上财物均暂扣于侦查机关,请依法判处。

4、移送案卷材料116册(含检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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