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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旷某某危险驾驶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检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旷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住本市**客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拉萨市交警支队城南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3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旷某某驾驶湘AK****号小型轿车,沿拉萨市纳金大桥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纳金大桥南桥头时被查获。经对驾驶员旷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第一次结果为:83.8mg/100ml;第二次结果为:84.2mg/100ml,侦查人员依法提取被告人旷某某的血样样品送检,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含量检验鉴定,血液样品中的乙醇浓度含量为130.68mg/100ml,证实旷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已满18岁,已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有证C1)、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的主体身份及驾驶机动车资质、汽车所有权等情况;(车辆所有人:旷某某)。2、查获经过(当场查获)、证据保全清单、呼气式酒精检测表(第一次:83.8mg/100ml、第二次:84.2mg/100ml)、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驾驶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被查获的经过以及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的结果、侦查人员扣押其驾驶证,并由拉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给予其吊销驾驶证决定的事实。3、被告人旷某某的供述证实2019年12月13日20时10分许在西藏自治区**家属区的朋友李某某家吃饭喝了点酒,大概22时30分左右准备往拉萨市**回家睡觉,当时回家时是朋友严某某送回家的,到了家之后大概10分左右从所住的**客栈门口驾驶湘AK****号车准备去拉萨市蔡公堂去见朋友唐某某,当行驶至拉萨市纳金大桥桥南头时被交警查获。4、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68mg/100ml的事实。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指认自己饮酒的场所(本市西藏自治区**生活区二单元)及所饮酒类(国囍小酒)的事实。6.视听资料,证实侦查人员在讯问被告人旷某某过程中无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被告人旷某某在医院抽取血样过程中侦查人员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旷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瑞姿

(院印)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于拉萨市**客栈,联系电话:1322891****。

2.案卷2册,光盘2张,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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