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某某部刑诉〔2020〕Z306号
被告人旷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镇**村**号。2020年5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81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镇**村**号。2020年5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81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镇**村**号。2020年5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旷某某、钟某甲、周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旷某某受“何某某”指使,在我市三乡镇前陇工业区成丰某某B座一仓库帮其存储香烟并负责接货、出货等工作。2019年5月17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钟某甲、周某甲受雇驾驶粤A3H****小汽车以及另外两台车(在逃)从福建省运输假烟到我市。5月18日早上6时许,上述车辆陆续到达三乡镇西山村路段,被告人旷某某负责接应,将车辆开到上述仓库内进行卸货。当日7时许,公安人员联合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上述仓库及车辆,当场抓获被告人旷某某、钟某甲、周某甲等人,缴获被告人钟某甲、周某甲驾驶的粤A3H****小汽车及车内假烟等物品一批(车内有假烟750条,价值人民币112845元),在上述仓库内缴获香烟一批(内有假烟6500条,价值人民币977990元)。归案后,被告人旷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香烟、车辆等;2. 书证:微信聊天截图等;3.证人证言:张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旷某某等人供述和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旷云某某、钟某甲、周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旷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旷某某、钟某甲、周某甲在共同非法经营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 某
检察官助理:吴某某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旷某某、钟某甲、周某甲现被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电子卷宗1份;
3.证人名单1份;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2份;
5.扣押的物品等现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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