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旷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一部刑诉〔2020〕828号

被告人旷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99********,湖南省攸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湖南省攸县**镇**村**组**号。因犯诈骗罪,2019年5月10日被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9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7日、8月29日,被告人旷某某在位于长沙市芙蓉区**小区**服店内,利用“微商截图王”制作的假支付宝转帐凭证,骗取被害人江某甲人民币5000元、500元的衣物、一台粉色美图T9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100元)、一台苹果银色2018新款IPAD(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50元)。旷某某于2020年9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旷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假的支付宝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谅解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等书证;2.辨认笔录;3.被害人江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旷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旷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旷某某在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历玉换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逮捕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