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岳检公诉刑诉〔2019〕44号
被告人旷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051968********,汉族,初中文化,南岳区**社区**一组组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住衡阳市南岳区**镇**路**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13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9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逮捕;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6月24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南岳镇派出所取保候审。
被告人符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051966********,汉族,初中文化,南岳区**社区**一组委会成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住衡阳市南岳区**镇**路**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6月24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南岳镇派出所取保候审。
被告人旷某乙,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051961********,汉族,高中文化,南岳区**社区**组委会成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住衡阳市南岳区**镇**路**号。
被告人旷某甲、符某甲、旷某乙涉嫌职务侵占罪、受贿罪一案由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南岳区监察委员会侦查和调查终结,分别于2019年6月20日、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第一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19年9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二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19年1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旷某甲、符某甲、旷某乙伙同万福一组其他组委会成员符某乙(另案处理)、旷某丙(另案处理)、旷某丁(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旷某戊(以死亡)等8人利用协助南岳区人民政府在**一组从事土地征用、拆迁及相关补偿费用管理的职务便利,为开发**一组项目的湖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湖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90.26万元。其中,被告人旷某甲等8人共索取现金合计63.76万元。被告人旷某甲实得13.56万元,被告人旷某乙实得7.56万元,被告人符某甲及符某乙、旷某丙、刘某某、旷某戊各实得6.56万元,旷某丁实得9.84万元;符某甲索取门面55㎡折现现金60.5万元;旷某乙索取门面55㎡,价值66万元;旷某甲索取门面55㎡,价值60.5万元(未遂)。具体事实如下:
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旷某甲等人多次因该组临**路北侧的集体预留用地开发问题到区人民政府上访。政府相关领导经协商,口头委托**一组组民自行寻找开发商洽谈相关事宜。2014年下半年,旷某甲等8名组委会成员与湖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协议,约定由湖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对该宗地进行定向开发,项目名称为**缘小区,并约定定向开发条件:(1)土地征收价格以每亩6.7万元包干,此价格包括该地块上一切青苗补偿、拆迁、搬迁费和自留地补助等;(2)湖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补偿该组组民30㎡/人的房屋,为**一组建设200㎡社区用房,其余一切权益归湖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所有,包括**一组土地拆迁补偿费用。之后,双方选定吉日于2015年1月1日签订《定向开发协议》。
在谈妥定向开发协议内容后,未签订正式《定向开发协议》前,被告人旷某甲、符某甲、旷某乙等8名组委会成员认为,湖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能得到**缘项目是因为他们8人的帮助,遂相约找到该公司负责人阳某某及袁某某,提出希望湖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给予他们8人个人利益,阳某某、袁某某二人答应,由公司送给**一组组委会成员8人每人1万元现金、每人10㎡房屋,送90㎡房屋供组里自主解决独生子女户补偿问题。2014年12月31日,为防止变卦,被告人旷某甲等8人与湖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定向开发补充协议》。
2014年12月,被告人旷某甲、符某甲、旷某乙认为他们在湖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得到项目过程中出力最大,遂又一起向阳某某和袁某某提出要求,要公司给其3人每人1间门面,阳某某、袁某某二人答应。2014年12月18日,在被告人旷某甲要求下,阳某某以湖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义手写一份《承诺书》,内容为无偿给予被告人旷某甲、符某甲、旷某乙每人一间50㎡至60㎡门面。
2015年1月23日,南岳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同意征收**一组闲置集体土地并挂牌出让。在区国土局对**一组闲置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拆迁过程中,被告人旷某甲等**一组组委会成员,在湖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向区国土局谋求虚增拆迁补偿费用时,提供了帮助。使**一组拆迁补偿费用虚增271.1856万元后达到368万元。
2015年4月14日,在湖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安排下,赵某某代表区国土资源局,与**一组组民在衡山路竹林楼酒店签订了《征收土地协议》,协议约定土地征收费120.533万元,青苗和附属设施补偿368万元包干。2015年5月20日,财政局依国土局申请,拨付120.533万元土地征收费。
2016年2月1日,经区财政局统筹审核,足额拨付368万元青苗和附属设施补偿费用。2016年2月2日,区国土局核减4.869万元后,将363.131万元拨付到南岳镇村级财务管理中心。2016年2月3日,被告人旷某甲等数名组委会成员使用伪造的青苗和附属设施分配表,冒充全体组民签字,从南岳镇村级财务中心将该363.131万元套取到旷某甲中国银行个人账户。同日,依《定向开发协议》约定,旷某甲将其中的349.93万元转账给湖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出纳宾某某中国银行账户,剩余13.201万元存留在旷某甲中国银行个人账户。2016年2月26日,宾某某将该349.93万元如数转入湖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账户。
2016年3月30日,南岳区国土局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的公告,最终,湖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评估底价1455.52万元获得该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017年7月20日,湖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财务通过该公司南岳农商银行账户转账8万元给被告人旷某甲,旷某甲分给被告人旷某乙1万元,剩余7万元留存己处,计划等**缘项目完工后再分配给其他6个代表。
2018年1月23日,湖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财务通过该公司农商银行账户转账48.76万元给被告人旷某甲,其中包含送给旷某甲等8人共80㎡的房屋和机动处理的90㎡房屋折价款,以3280元/㎡折价。2018年1月25日,旷某甲将该笔款项分别发放给8人,每人6.56万元,旷某丁多分得3.28万元,实得9.84万元。(2018年春节前,旷某甲从**公司领取7万元过年费,分给组委会成员,故该笔转账只有48.76万元)
2018年,湖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分3次,将55㎡以1.1万元/㎡折价60.5万元付给了被告人符某甲。2018年3月1日,符某甲从湖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领取了10万元;2018年6月4日,符某甲从湖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领取了26.68万元;2018年8月10日,湖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转30万元给旷某甲,符某甲从旷某甲处领取了该笔30万元钱,其中包含门面折价款23.82万元。
2018年1月28日,被告人旷某乙在湖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两间面积合计81.54㎡的门面,旷某乙以1.2万元/㎡的价格支付其中26.54㎡门面的费用,非法收受门面55㎡,价值66万元。
湖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承诺送给旷某甲的门面至案发前尚未兑现。
案发后,被告人旷某甲退缴赃款13.56万元,被告人符某甲退缴赃款50.2万元,被告人旷某乙退缴赃款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旷某甲、符某甲、旷某乙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旷某丁、刘某某、符某乙、旷某丙、赵某某、旷某己、阳某某、旷某庚、谭某甲、王某某、罗某某、杨某某、旷某辛、康某某、周某某、廖某某、谭某乙、宾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书证:(1)旷某甲、符某甲、旷某乙的户籍信息材料、到案经过;(2)湖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社区相关证明材料;(3)**一组集体预留用地报批材料、会议纪要、《征收土地协议》、项目红线图、征地费、补偿费及相关费用报告等材料;(4)旷某甲等与湖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定向开发协议》、《定向开发补充协议》、《承诺书》、《入股协议书》等;(5)区财政局转账凭证、拨款单,南岳镇村级财务管理中心转账凭证及旷某甲领取记录,相关银行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旷某甲、符某甲、旷某乙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的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巨大,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一款、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旷某甲索取他人门面未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海雄邓芝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旷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衡阳市南岳区**镇**路**号,电话1821609****;被告人符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衡阳市南岳区**镇**路**号,电话1397472****;被告人旷某乙未采取强制措施,电话18173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证人名单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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