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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旷欣盗窃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旷欣,男性,1975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433001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区,住邵阳市双清区****公司家属楼,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3月7日被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吸食毒品2019年10月1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5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旷欣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04日9时许,被告人旷欣在邵阳市双清区**镇**公司盗窃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宿舍车库的一台电动车,并将电动车送给了女朋友张某某。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3040元。

事后,旷欣赔偿了周某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强制隔离决定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领条、照片、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及照片、谅解协议书、情况说明、前科材料、户籍资料;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旷欣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旷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旷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旷欣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旷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润

检察官助理:龚超珍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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