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680号
被告人旺堆,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1291976********,藏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芒康县**乡**村**组。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20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20年5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旺堆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旺堆在本市武某某**街**号**口腔店铺,趁深夜无人破门进入,将被害人谭某某放在前台柜子内的一部尼康牌相机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67元)。当日上午,公安民警巡逻时挡获旺堆,查获被盗相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旺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旺堆认罪认罚,系累犯、财物追回,建议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晴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旺堆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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