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旺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421271984********,藏族,文盲,务农,户籍地西藏自治区八宿县**镇**村,住址林芝市巴宜区**镇**村,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3日被巴宜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本案,巴宜区公安局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请批准逮捕被告人旺某某,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由巴宜区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赤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421271973*******,藏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西藏自治区八宿县**镇**村,住址林芝市巴宜区**镇**村。自述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八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3日被巴宜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本案,巴宜区公安局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请批准逮捕被告人赤某某,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由巴宜区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旺某某、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旺某某、赤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晚,被告人旺某某与赤某某各自驾车共谋前往**村**旁的家具厂仓库盗窃家具。二人在该家具厂仓库内盗窃两个藏式电视柜、三个藏式柜子、一个藏式小床、一个桌子并装车,之后二名被告人分别驾驶车辆返回巴宜区**镇**村,并将盗窃得来的家具藏匿于被告人旺某某住处。在获知公安机关在查办盗窃家具一事时,被告人旺某某将盗窃的家具藏匿于其自家房外的树丛中。经巴宜区发改委林巴宜发改[2020]22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告人旺某某、赤某某所盗窃物品价格合计人民币3300元(叁仟叁佰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到案经过、监视居住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取保候审保证书、被告人照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申请书、领条、发还清单、价格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旺某某、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巴宜区发改委林巴宜发改[2020]22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旺某某、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旺某某、赤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旺某某、赤某某系共同犯罪。
因被告人旺某某、赤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坦白。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等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旺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赤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次仁扎西
检察官助理 李 京 川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旺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巴宜区**镇**村 联系电话:1528914****;被告人赤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巴宜区**镇**村 联系电话:1572894****.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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