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结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旺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321975********,藏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定结县,住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定结县某某乡某某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定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我院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于 2020年11月13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19时15分许,被告人旺某某醉酒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藏DN****的白色轻型货车,从定结县城出发前往定结县某某乡途中,在定结县某某村一级交通劝导站被执勤民警抓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旺某某进行呼气试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11.7mg/ml和202.2mg/ml。执法民警把被告人带至定结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两份,并送至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乙醇含量的检验鉴定,经鉴定被告人旺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93.5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5.视听资料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旺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93.5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旺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恩祥
检察官助理:尼玛伦珠
(院印)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定结县某某乡某某村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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