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旺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291983********,藏族,小学,个体户,群众,户籍所在地西藏日喀则市白朗县**乡**村,住西藏那曲市巴青县**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白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6日由本院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且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日**时许,被告人旺某某酒后驾驶藏D*****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白朗县**乡**村前往白朗县**乡**村途中,途径白朗县**乡**村乡村道路8km+200m处时被白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对被告人进行两次呼气式酒精检测,后将其带至白朗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西藏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旺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9.28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信、身份证复印件、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无犯罪前科证明;
2.被告人供述;
3.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现场照片;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旺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属于初犯且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2个月至3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达娃顿珠
检察官助理:强巴央宗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 被告人旺某某现已取保候审,由白朗县公安局**乡派出所执行。
2.公安卷宗2册,视听资料1张,检察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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