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旺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01221980********,藏族,初中,司机,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当雄县,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当雄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当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当雄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旺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旺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旺某某从当雄县***重庆味道饭店附近驾驶一辆车牌为藏*******白色哈佛越野车逆向行驶至当雄县交警大队执勤点,民警多某某便上前要求旺某某出示证件并接受检查,发现被告人旺某某精神状态异常,且疑似酒驾要求其酒精测试,被告人旺某某自知酒驾害怕吊销驾驶证,于是假装吹了一次酒精测试仪,民警告知其未能测试后,被告人旺某某情绪激动拒不配合交警工作,对民警多某某进行辱骂,恐吓、推搡,民警多某某在对被告人旺某某进行警告无效后使用警用催泪喷射器对其进行控制,随后民警多某某搀扶被告人旺某某小便,被告人旺某某小便后突然用右拳打向民警多某某面部一拳,并抱住民警多某某对其面部进行抓挠,随后其余民警将其控制后带至当雄县***镇派出所进行调查,并对其进行酒精测试,结果显示每百毫升血液含酒精量为169毫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全国人口基本信息、抓捕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洛某某、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多某某陈述;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旺某某供述及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酒精测试结果单;7.视听资料:视听光盘4张;(现场录像视频,监控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旺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旺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当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次仁多吉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旺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外。
2.案卷材料(证据材料卷和诉讼文书卷)2册共7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