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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旺某某盗窃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旺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1231969********,藏族,文盲,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贡觉县,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因涉嫌盗窃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拉萨市公安局逮捕。曾因盗窃罪于2017年7月19日被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刑警支队三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05月10日凌晨03时许,被告人旺某某骑着三轮电动车前往拉萨市城关区藏大路中波台正对面“塔玛村第三期贡布堂沿街商铺建设项目一标段”项目工地上,盗窃了被害人何某某十字扣1100个,旋转扣225个。经拉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拉认定字【2020】179号”鉴定结论为扣件等价值5525元。

2、2020年05月12日凌晨03时许,被告人旺某某骑着三轮电动车前往拉萨市城关区塔玛村江冲小区第四期沿街商铺工地内盗窃了被害人闵某某卡扣480个、钢筋套200个。经拉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拉认定字【2020】129号”鉴定结论为扣件等物品价值2280元。现赃物已发还被害人闵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旺某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窃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5年以内再犯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瑞姿

检察官助理:任雅玲

(院印)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一证通1本、被害人联系单1份、证人名单1份、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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