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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昂某某、四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白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白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昂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12001********,藏族,文盲,牧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白玉县,住四川省白玉县**乡**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白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白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白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白玉县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11月29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白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白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白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被白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四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11997********,藏族,小学,牧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白玉县,住四川省白玉县**乡**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白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白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白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白玉县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11月29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白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白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白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被白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刑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昂某某、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中午时,被告人四某某约王某某在昌台区日通坝子处见面商谈买卖牦牛,后被告人四某某和被告人昂某某骑摩托车到达约定地点,当时德某某负责翻译,但双方因牦牛价格没有谈妥,王某某与德某某便前往小金县。2019年8月18日,被告人昂某某又再次联系德某某,同意以每头牦牛5000元的价格出售。2019年8月19日早上,被告人四某某与被告人昂某某两人约定下午前往白玉县**乡**村**科进行踩点,当天下午15时左右,被告人四某某与被告人昂某某来到某某科,在某某科某某河对面发现有四头牦牛,然后在返回的路上又发现两头牦牛,随后两名被告人联系德某某,称需要上山赶牛没有钱买干粮及用于拴牛的绳子,随后王某某用微信转给被告人昂某某400元钱。被告人四某某和被告人昂某某前往阿察镇一杂货铺内买了三斤的绳子,前往纳塔乡某某塘泡澡,到天黑后两人前往事先踩点的地方实施盗窃了4头牦牛,并将牦牛赶至山后,被告人四某某与王俊取得联系后,来到**乡**村**科4头牦牛被拴的山上装车,在4头牦牛装完车后,被告人昂某某和被告人四某某称在某某塘附近还有2头牛要装车,被告人四某某叫德某某及杨某某夫妇开车红色双排座车先行离开前往某某检查站汇合。随后被告人昂某某、被告人四某某、王某某、应某某徒步从装牛的山上走下来,在走到甘白公路上时,被告人四某某提议分四人分开走,被告人四某某与被告人昂某某沿着山边走,王某某与应某某沿着河边走。被告人四某某与被告人昂某某走到**牛棚处时,将牛棚内的2头牦牛盗走,将2头牦牛赶上甘白公路与王某某、应某某碰面,后王某某前往**塘开着自己的银灰车子来装牦牛,4人将牦牛装上车后两辆车向甘孜县走去,到达甘孜县后王某某支付被告人四某某、被告人昂某某29300元现金。经白玉县物价认证中心鉴定,被盗6头牦牛价格为:33840元(大写:叁万叁仟捌佰肆拾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意见书,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在案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昂某某、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昂某某、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昂某某、四某某共同实施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为共同犯罪,两名被告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四某某、昂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两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志刚

检察官助理:杨雪梅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昂某某、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白玉县纳塔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44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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