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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昂某某、次某某盗窃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昂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4281994********,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那曲市班戈县,住安多县****村,因涉嫌盗窃罪,经安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6日被安多县公安局拘传;于2020年7月7日被安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0日被安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次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4252000********,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那曲市安多县,住安多县**镇,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安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6日被安多县公安局拘传;于2020年7月7日被安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0日被安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安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昂某某、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3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昂某某、次某某在雁石坪新镇易地搬迁点辖区内先后共同或单独实施入户盗窃6次,其中昂某某单独作案3起,昂某某盗窃金额为44460(肆万肆仟肆佰陆拾)余元,次某某盗窃金额为40860(肆万零捌佰陆拾)余元。 具体分述如下:

昂某某单独作案:2020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昂某某在雁石坪新镇易地搬迁处,看到有住户出远门,遂起盗窃念头,以翻墙方式进入被害人索某某家,用铁制榔头撬开该户放置的铁箱(红色)锁,并从中盗取装饰品煤恰(同音)上镶的银器,该银器以500元的价格销赃给他人。后又以翻墙方式进入被害人尼某某的家,从藏式木柜里放着的绿色小铁盒内盗窃十根虫草和佛像面前供奉的100元现金,并逃离现场,虫草被其食用。2020年6月份的一天,昂某某看到雁石坪新镇靠近109国道楼栋二楼住户被害人布某某出门,逐起盗窃念头,见其门未上锁,就以推门方式进入里面,从藏式木柜里放着的茶色男士小提包内盗取3500元现金,所得赃款已挥霍 。 

昂某某、次某某共同作案:

2020年6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清),在雁石坪新镇易地搬迁处两人碰面后,在次某某的提议下,两人约好晚上23时许去实施盗窃,并锁定被害人日某某家,将其盖在门上面的黑色木板移开后进入房间里,在房间内找了一把菜刀和一把水果刀,两人合力用这两把刀撬开放置在电视柜上的绿色长方形铁箱(双开门)的锁,并从中盗窃现金(未数),两人进行分赃,昂某某分得18000元(数过),次某某分得12000余元(未数)。同时昂某某从该户的佛龛内盗取供奉的现金60余元。赃款全部已挥霍。

第二次是2020年6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清),昂某某和次某某在雁石坪新镇内,在昂某某的提议下,两人去扎某某的家实施盗窃,并以翻窗方式进入屋内,从该户藏式木桌里面盗了三部手机(一部白色三星手机、一部牌子不明的白色手机和一部vivo黑色手机)及供奉在佛像面前的500元现金,次某某拿了vivo黑色手机和300元现金,昂某某拿了另外两部手机和200元现金,两部白色手机销赃给他人。所得赃款两人已挥霍,黑色vivo手机被扣押。 

第三次是2020年6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清),在昂某某的提议下,两人前往雁石坪新镇被害人多某某的家实施盗窃,次某某负责望风,昂某某以翻窗方式进入屋内,并将放在屋内的红色铁箱(有两个锁扣)的锁用梅花起子撬开后,里面放有的黑色包里盗取现金(未数)并逃离现场,后两人进行分赃,次某某分了大致2000余元(未数),昂某某分得14500元现金。

经鉴定被盗的黑色vivo手机,估价鉴定结论为300(叁佰)元整。

2020年7月6日侦查机关将两人在雁石坪新镇内抓获,被告人昂某某、次某某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侦查机关从昂某某处扣押被盗现金14500(壹万肆仟伍佰)元、次某某处扣押赃款32(叁拾贰)元,其余赃款都被二被告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到案经过、指认照、社会危险性调查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2.物证;3.被害人多某某、索某某、尼某某、日某某等6人的陈述;4.被告人昂某某、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昂某某、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昂某某、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两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具有坦白情节,二被告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昂某某、次某某两名被告人提起公诉,依法判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次仁曲宗

 (院印)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二被告现羁押在那曲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 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 

6. 起诉书1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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