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昂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87********,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弥勒市**镇**村委**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20时许,被告人昂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车由弥勒市新哨镇**村往东风街行驶,20时55分,行至东风农场红酒庄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依法提取昂某某血液样本进行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3.63mg/100ml。
被告人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昂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昂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昂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师建伟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昂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998735****;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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