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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昆山﹡﹡机械电子有限公司、马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诉刑诉〔2019〕1325号 

被告单位昆山**机械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镇**路**号**号房。

诉讼代表人雷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系昆山**机械电子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30281974********,汉族,中专文化,昆山**机械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昆山市**镇**花园**幢**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5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沈薇薇,江苏道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昆山**机械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单位昆山**机械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人马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单位昆山**机械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马某某,听取了被告单位昆山**机械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律师沈薇薇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昆山**机械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至2016年8月间,被告单位昆山**机械电子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马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崔某某(另案处理)购得昆山*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昆山*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2份,增值税税额合计人民币803926.06元。并交由被告单位昆山**机械电子有限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增值税款803926.06元。

案发后,被告单位昆山**机械电子有限公司补缴了骗取的增值税税款人民币803926.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证明、工商登记资料、常住人口信息资料等;

2.证人邵某某、赵某某、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昆山**机械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昆山**机械电子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马某某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2份,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人民币803926.06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涛

2019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昆山市**镇**花园**幢**室。

2.诉讼代表人雷某某。

3. 全部案卷材料。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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