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二部刑诉〔2020〕1084号
被告人张某某,单位昆山**模具有限公司,昆山市**镇**路**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诉讼代表人季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6231992********,昆山**模具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1111981********,汉族,大专文化,昆山**模具有限公司经营人,住昆山市**镇**小区**幢**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昆山**模具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单位昆山**模具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告单位、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昆山**模具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至11月,被告人张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陈某甲(另案处理)购买上海*甲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乙钢铁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5份,涉及金额4022543.97元,税额683832.53元,后由犯罪单位昆山**模具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683832.53元。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至昆山市国家税务稽查局接受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和单位犯罪事实,并于案发前补缴增值税款683832.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证明、人口信息等;
2.证人李某某、陈某乙、陈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昆山**模具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昆山**模具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人民币68万余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昆山**模具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昆山**模具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司现静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昆山市**镇**小区**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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