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昆山﹡﹡模具科技有限公司、陈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诉刑诉〔2019〕1676号

被告单位昆山**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甲,公司住所地昆山市**镇**路**号**号房。

诉讼代表人陈某乙,男,1985年****日生,系昆山**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3011986********,汉族,初中文化,系昆山**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昆山**模具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单位昆山**模具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甲,听取了被告单位昆山**模具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甲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2019年4月12日、2019年6月25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昆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7月24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单位昆山**模具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至2014年12月间,被告单位昆山**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陈某甲,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梁某甲、梁某乙(另案处理)购得由江西**铝业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2份,增值税税额合计人民币411666.62元。并交由被告单位昆山**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增值税款411666.62元。

2017年6月20日,被告人陈某甲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前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单位昆山**模具科技有限公司补缴了骗取的增值税税款人民币411666.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证明、工商登记资料、常住人口信息资料等;

2.证人曹某某、梁某甲、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昆山**模具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昆山**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陈某甲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人民币411666.62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昆山**模具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均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涛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

2. 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