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诉刑诉〔2019〕2017号
被告单位昆山**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镇**路**号**号房,法定代表人谢某某。
诉讼代表人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系被告单位昆山**电子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3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昆山**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昆山市**镇**苑**幢**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3041980********,汉族,中专文化,昆山**电子有限公司股东、经营负责人,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昆山**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人谢某某、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单位及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昆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至2017年3月间,被告单位昆山**电子有限公司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谢某某、经营负责人被告人蒋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发票价税合计金额8%-10%为开票费,通过李某甲(另案处理)向王某某(另案处理)购买由无锡**建材有限公司、无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锡**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等单位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1份,虚开的税款人民币491158.86元。后被告单位昆山**电子有限公司据此向税务机关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491158.86元。
案发后,被告单位昆山**电子有限公司已将上述税款补缴入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证明、银行账户明细等;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昆山**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人谢某某、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昆山**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人谢某某、蒋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1份,虚开的税款人民币49万余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俊杰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蒋某某现分别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昆山市**镇**苑**幢**室、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路**号**栋**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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