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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二部刑诉〔2020〕1995号

被告单位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33********,公司住所为昆山市**镇**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某甲,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诉讼代表人熊某某,女,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84********,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王某甲,男, 1980年****日生, 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80********,汉族,大专文化,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经营人,住昆山市****公寓****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组)。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于2019年10月22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单位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甲,听取了被告单位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被告单位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购买上海*甲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乙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丙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合计税额100930.28元,后被告单位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致使国家被骗增值税款合计100930.28元。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王某甲接到昆山市税务局电话后,主动接受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和单位犯罪事实。

2020年10月30日,被告单位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见证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增值税专用发票、营业执照、抵扣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王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甲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人民币100930.28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均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甲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司现静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昆山市**镇**公寓**栋**室。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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