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诉刑诉〔2020〕2号
被告单位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昆山市**镇**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田某甲。
诉讼代表人李某某,女,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61975********。
被告人田某甲,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61974********,汉族,大专文化,住江苏省昆山市**镇**花园**幢**室。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杨兆飞,江苏宏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田某乙,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61988********,汉族,本科文化,住安徽省金寨县**乡**村**组。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被告单位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单位、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退回昆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6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被告人田某甲将昆山**精密磨具有限公司搬至承租的昆山市**镇**路**号**区**号厂房,并擅自在厂房的厕所内安排工人进行蚀刻作业,且将清洗蚀刻板的废水以及几次作业后剩余的蚀刻废液,不经处理直接通过厕所蹲坑的下水口排放流入厕所外化粪池。2018年八九月间,被告人田某乙以人民币10万元入股该公司,同时作为该厂房工人,带领学徒操作CNC机和蚀刻机。
2019年6月20日上午,昆山市环保局执法人员至该公司检查并提取水样,经昆山市环境监测站检测,蹲坑外侧周边积液(20190293A(3)凹槽)水样中总铬浓度为101mg/L、蚀刻机地面水(20190293A(1)地面水)水样总铬浓度为19.2mg/L,分别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中总铬标准(1.5 mg/L)的67.33倍、12.8倍。
2019年6月24日,二被告人接环保执法人员通知后自行到案配合调查,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身份信息、企业登记档案等;
2. 证人沈某某、肖某某、苑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 昆山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
5. 昆山市环境保护局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总铬的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丽娜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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