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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二部刑诉〔2020〕1483号 

被告单位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本市****路西侧、**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诉讼代表人邹某某,女,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系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员工,住本市**镇**园**号(户籍所在地为本市**镇**村**幢**室)。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31951********,汉族,初中文化,系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员工,住本市**镇**园**号(户籍所在地为本市**镇**村**幢**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单位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单位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至9月,被告单位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某在无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通过张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合计涉及票面金额人民币2149090. 45元,税额人民币365345.35元),并通过被告单位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增值税款人民币365345.35元。

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接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和被告单位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犯罪事实。

2020年9月11日,被告单位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见证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案发后,被告单位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已补缴全部增值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交易明细、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等;

2.证人张某某、史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某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人民币365345.35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均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志辉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镇**园**号诉讼代表人邹某某住本市**镇**园**号(户籍所在地为本市**镇**村**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四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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