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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望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诉刑诉〔2019〕2061号

被告单位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镇**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某甲。

诉讼代表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系被告单位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望某某,男,1988年****日生,身份证号码4208811988********,汉族,中专文化,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负责人,住江苏省昆山市****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钟祥市********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0月8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9年****日生,身份证号码4208811989********,汉族,中专文化,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昆山市****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钟祥市********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被告人望某某、王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单位、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昆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被告单位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被告人望某某、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单位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望某某、王某甲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向王某乙(另案处理)购买由无锡**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无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虚开的税款人民币129606.67元。后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据此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129606.67元。

2018年8月,被告人望某某、王某甲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和被告单位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单位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已补缴税款人民币129606.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证明、银行交易记录等;

2.证人王某乙、詹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望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被告人望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被告人望某某、王某甲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虚开的税款人民币12万余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被告人望某某、王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均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俊杰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望某某、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昆山市****小区**号楼**室,联系电话1515166****(望某某)、1515163****(王某甲)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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