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昆明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某某单位行贿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公诉刑诉〔2020〕83号

被告单位昆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单位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路**栋**室,法定代表人梁某某。

诉讼代表人陆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11974********,昆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388891****。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昆明市呈贡区**街道**村**号。因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昆明市呈贡区监察委员会留置;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呈贡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昆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甲系被告单位昆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09年中秋节前,周某甲为感谢时任云南省**有限公司**、**、**领导小组组长刘某某(另处)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昆明市**(集团)有限公司顺利中标昆明市环湖东路第八标段路基及滇池环湖东岸干渠截污工程第五标段项目,进而帮助昆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顺利分包该项目,送给刘某某人民币150万元。

此外,周某甲于2008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送给刘某某5000元,五年共计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及辩解;3.证人杨某某等人依法所做陈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昆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作为直接责任人,其行为亦构成单位行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毅莹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